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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05-05-17 21:44:38  发布人:  浏览量:43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应当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社会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生、五年制高等职业专科生和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院的高职新生,须持《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和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由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见《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院长助理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及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优秀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评优活动,以表彰和奖励先进,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开展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由学院视其违纪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按《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分管院长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院纪监委、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学工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院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考察,悔改表现好的,可在处分期满一年后撤销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 毕业 、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实践环节符合要求,完成毕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