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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 学校新闻 -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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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日期:2005-05-17 21:51:56  发布人:  浏览量:7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实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体现学院良好的育人氛围,保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展示学院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学生宿舍(公寓)内所有在住的专科学生、高职学生。本条例所称宿舍楼,包括校内外由学院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分管后勤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对学生宿舍实行全面领导,协调处理学生宿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或修改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2、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设备等使用管理状态进行检查监督。
       3、负责指导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对学院开展的“十好寝室”、“宿舍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等活动进行考评和奖励。
       4、其他应由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办公室设立主任一名,宿舍管理员若干名。宿管办主任对宿管办具体工作进行全面负责。
             (二)宿舍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学院要求对学生宿舍实施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
       2、负责学生宿舍房间的调配,宿舍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3、参与对学生宿舍卫生、纪律、安全、宿舍文化等项目的检查评比,评选“十好寝室”。
       4、向学生处建议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先进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5、负责宿舍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和学生会宿管委的组织领导工作。招聘、奖励、处罚、辞退宿舍门卫(兼清洁工)。
             (三)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
       1、 在宿管办主任的领导下,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
       2、 在管理过程中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模范遵守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3、 实行值班制度,负责学生宿舍内的安全、纪律管理,妥善处理好学生宿舍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向校总值班人员和宿管办主任汇报。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提请学生工作处给予纪律处分。
       4、 负责学生宿舍内备品及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清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护,确保新生开学顺利入住。
       5、 负责督促、检查学生宿舍内、外卫生,每日有检查公布,每月有汇总,对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屡教不改者提请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处分。
       6、 负责检查、督促宿舍门卫(兼清洁工)的各项工作。做好宿舍门卫月工作考核,评定宿舍门卫的月安全考核奖。配合宿管主任做好宿舍门卫的选聘工作。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设立学生会学生宿管委员会,由学生会生活部负责,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宿舍管理具体工作接受宿管办的领导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协助宿舍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设一名专职书记,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参与学生在宿舍内的纪律、卫生管理、指导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宿舍文化建设等,把学生宿舍作为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溶入到学生宿舍管理中。
 
第三章  学生宿舍住、退宿制度
       第八条 凡取得学籍的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按规定向学院交纳了住宿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规定按学年度收取)后,均由宿管办统一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第九条 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无权安排住宿和调串寝室、床位。私自调串者,按擅自住宿处理,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屡教不改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实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变更学籍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期退宿。家具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按价赔偿。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不在学院学习阶段内,应办理退宿手续,复学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后再重新安排入住。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当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对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学院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不办理者,视为自行离走,对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按学院规定,除走读生外,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按走读生办理手续,须向宿管办递交申请书,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领取并填写《学生走读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签署同意意见后交宿管办保存,在结算住宿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家在学院附近的学生符合走读条件的可向宿管办申请办理走读,在手续办好后可在家住宿。
       第十四条 学院附近或南昌市区的学生,周末及节假日回家住宿的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同时按夜不归宿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寒假、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在学生宿舍住宿。因故需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应当提出申请,并到宿管办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服从宿管办统一安排住宿,方可入住。
       第十六条 宿管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权对住宿人员以及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毕业、结业、停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住宿人员若无特殊原因应当服从安排。对不接受寝室调整、拒绝调出或调入者,应当向学院提出正当理由。
 
第四章  学生宿舍物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住宿和离校时应当办理清查宿舍物品手续。如有物品无故破损或是丢失的应当按学院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宿舍内公物及楼道等公共场所的设施。是学院为学生提供的生活必需用品和服务设施,应该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各宿舍楼层长、寝室长以及其他学生有义务及时向宿管办报告楼道公共设施、宿舍内物品损坏情况,并说明损坏原因,以便后勤部门及时修缮,更好地为学生生活服务。
  第十九条 对宿舍内门窗、玻璃、桌凳、床、柜子、水电、电话线等家具及一切其它公共设施,应当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不私自拆装和故意损坏。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行为者除了照价赔偿外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宿舍用电规定。本着节约用电原则,学生宿舍用电均按作息时间统一由宿舍门卫控制开关,按时为各宿舍楼各寝室提供照明用电和使用电风扇(气温在28度以上开)。住公寓的学生应当按作息时间自觉关灯。寝室内不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茶壶、电烫斗、电吹风、电热器等电器。注意用电按全,对违反用电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按照学院规定向学院交纳相应的电损耗费,情节严重的和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文明使用电话。学生宿舍内的电话线是学院为方便家长联系学生而配置的,不私自改装拆卸。电话机原则上由本寝室学生自行配备。电话要文明使用,规定在熄灯后十分钟应当自觉停止通话,以免干扰他人休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楼公共设施和爱护宿舍环境。保持晒衣架、大门及锁链、宿舍黑板、门卫设施等完好。对故意损坏行为者,应当按规定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行为恶劣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将杂物倒入厕所或是下水道、不向楼下泼水、抛垃圾杂物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为因素造成家具设施毁损者和丢失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寝室内装配、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者,应当事先向学院申报。
 
第五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宿舍门卫制度,维护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佩带校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非本舍人员来访须到门卫处登记,异性来访不进入学生宿舍,应当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会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集体宿舍应当养成自我防范的良好习惯。学生宿舍不留客住宿,家长来校需要留宿的,请到宿管办登记后方可留宿。擅自留校外人员住宿不登记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寝室钥匙由宿管办配备,宿管办备存一把,住宿人员不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离校退宿时要主动退回宿管办;不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经过宿管办同意后办理。应当自觉做到人走随手关门习惯。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和易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寝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内不存放现金、贵重物品(金、银、宝石)、手机等,凡属以上几类东西丢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凡在学生寝室内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者,交政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凡学生因故需要取走行李的(学生放假期间除外)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并将证明交宿舍门卫登记后方能取走自己的卧具、行李等。                    
       第三十一条 宿舍门卫要履行好职责,杜绝社会闲散人员混入或强行进入寝室楼内。全体住宿学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可疑人员或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自觉维护宿舍内安全。
  第三十二条 牢固树立防火、消防意识。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器具(点蜡烛照明);不在寝室内吸烟,乱扔烟蒂等;不在宿舍内焚烧纸头和杂物等。有以上不良行为而引发事端的(如同室间的矛盾、火患等)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不私藏凶器(含刀、鞭、木棒、铁棒、铁管、酒瓶等),一经查获既行没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凡持凶器参与斗殴者交保卫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移交政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住宿,学生寝室床位一人一铺。
  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到安全用电。(见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章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住宿生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学生宿舍纪律管理细则如下:
  1、学生应当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晚寝点名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在每晚查房前回寝室,点名后就寝。因特殊情况需要晚回寝室者,应当由相关部门或是总值班出具证明,并在宿舍门卫登记后方可适当晚回寝室。晚寝点名时不在或是没特殊原因晚回寝室又未及时到宿舍门卫进行登记者均按夜不归宿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2、 上课和统一自习时间,学生应当自觉按规定离开宿舍楼。学生因病需要在寝室休息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假条交宿舍门卫登记后在本寝室休息。无故滞留在寝室里的学生,宿舍门卫有权责令学生按规定离开,不听劝告且态度恶劣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对无假条提前回寝室的学生,宿舍门卫有权拒绝开门,由不尊重宿舍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处理。  
       3、 学生应当文明住宿不影响他人休息。午休时间及晚上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和起哄闹事、砸酒瓶等;住宿人员应自觉配合宿管员、宿舍门卫及学生宿管委干部(楼长、层长、寝室长)的纪律检查。有不服从管理者,态度恶劣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4、 不在宿舍内从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可进行宗教活动;不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一经发现以上行为,给予相应的校纪处理,违反了治安条例者移交政法机关处理。
  5、 学生宿舍不留宿他人。异性学生不互串寝室。留宿异性或男女混居混宿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6、 不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不擅自占用其它床位、不私自调换寝室。有违反规定行为者,宿管办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后果者安学院纪律给予相应的处理。
  7、 爱护宿舍环境,美化环境。不做损坏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学生宿舍楼环境卫生,学生宿舍楼前后环境卫生由住本栋楼的所有寝室轮流每日清扫和清理垃圾车。宿管员、宿舍门卫负责督促检查,共同维护宿舍周边环境。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细则
  1、 每日小清扫,小检查制度。各寝室应当做到,每天安排值日生进行寝室卫生清扫,并将垃圾袋装后倒入指定的垃圾车内。日检查结果每周汇总一次,对每周达到三次不合格的寝室给予通报批评。
  2、 每周一大扫除,大检查。 每周一早上早操后至7:30分前,对本寝室内外进行一次大清扫。周一早上7:35分由学生会生活部带领楼管委干部组织各栋楼长、层长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结果公布并列入各班文明班级考核中。
  3、 每月集中一次“十好寝室”规范化评比。每月的最后一周周二进行全校寝室“十好”检查评比。对“十好”示范寝室给予加文明班级分。对不合格寝室进行通报整改。
 
第八章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制度、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良好氛围。在学生工作处的具体指导下,把创建“十好寝室”活动作为我院学生宿舍日常规范化管理标准。每月一次检查评比,每学期对表现突出的寝室予以表彰和奖励。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十好”寝室标准
       1、 一张好团结照。在指定位置放置一张象征着团结友爱的全体寝室成员的合影照片
       2、 一条好格言。在指定位置悬挂一条健康向上,激人奋进的格言警句。
       3、 一束好花。在桌面上摆放一束美丽的花,增加寝室温馨氛围。
       4、 一个好床面。床单干净、平整。床面物品摆放整齐。
       5、 一个好桌面。桌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6、 一个好墙面。墙面、窗户、门面、柜子面保持清洁,无污迹、无蜘蛛网,无乱张贴,不乱挂其他物品。
       7、 一个好图书角。在指定位置创建一个有特色的、内容健康的图书角供同学们在寝室休闲时浏览。
       8、 好地面。地面保持干净,无痰迹。地面鞋子在床下摆成一条直线。寝室对应的走廊地面保持干净清洁,无积水。
       9、 寝室物品完好。寝室内配置的桌、凳子、门窗、门锁、墙壁、柜子、电话线、电扇、楼梯等保持完好,无损坏。
       10、整体观好。寝室整体布置符合标准,色彩协调、温馨舒适,整体给人以美感。
  第三十九条 每学年在有关方面推荐下评选一次“宿舍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院属各有关部门、各班级进行通报,作为学院各类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宿舍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含本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加强文明修养。积极支持学生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或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宿舍规范化管理涉及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全体学生应当共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创建一个安全、整洁、舒适、高雅的学习与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