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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 学校新闻 -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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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05-07-27 21:35:42  发布人:  浏览量:5985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生、五年制高等职业专科生和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详见新生入学须知)。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由本人申请,经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核对新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有错误信息须提供学生的原始档案修改。上报教育厅后一律不再修改。
  第五条  新生注册后,按其所在专业,教务处将会安排教学班级班号及新生学号下发,并由学院打印新生注册花名册、发放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开学后两周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则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院应及时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档案、学习课程、考试记录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等材料。
  第八条  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两种管理方式,分别存于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院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内,学院应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其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发展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目前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满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都达到及格以上者,准予升级;一学年中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后仍有考试科目两门或考查科目三门不及格者应重修;一学年中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后仍有考试科目两门加考查科目一门或考查科目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凡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高校英语和计算机考试,通过英语B级或计算机一级以上水平的,可免考相应科目。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不及格为低于60分,及格为60—69分,中等为70—79分,良好为80—89分,优秀为90—100分。
  第十二条  学生按课程教学要求修完本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总评成绩评定以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其中考试课程总评成绩评定为: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50%;考查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实行学分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150学分。各专业教学计划均有具体要求。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课程学分=计划学时÷16学时/学分
  2、实践教学:
  包括: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计算机上机课、英语听力和现场教学等;军事训练、毕业实习、临床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
  (1)集中进行:每周按1学分折算;
  (2)分散进行:实践教学课程学分=计划学时÷16学时/学分
  3、小数的处理办法如下:
  <0.3取0学分;0.3—0.7取0.5学分;>0.7取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缓考,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且表现良好,经本人书面申请,可考虑给予补考或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负责,学工处汇总。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和招生部门审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办理,且只允许在相近的专业中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可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高中起点为五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为三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请。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补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登报(江西日报)申明作废,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同时适用于从2005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生。现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凡过去已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