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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学校新闻 -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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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6-10-01 04:23:24  发布人:  浏览量:4632

       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推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1、 我院全日制在校经济困难的三年制高职生、五年制高职(后两年)的学生,均具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2、 贷款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刻苦,能够政党完成学业;
       (4)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的建档贫困生。
       二、 贷款额度
       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
       三、 贷款的申请
       1、 学校原则上每年只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于每学年九月开学后的第二周起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
       2、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3、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3) 学生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需加盖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派出所公章);
       (4) 辅导员或班主任和班长或团支书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5)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 银行提供的保证书(父母签字、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7) 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 贷款的申办程序
       1、 学生须将书面贷款申请及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递交到院学工处。
    2、 院学工处对学生提供的村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3、 经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学生方可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件,由院学生资助中心送交银行申办;
    4、 借款学生须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 贷款的发放
       1、 银行按学年将每个学生的贷款划拔到学校帐户;
       2、 学校扣除学费、住宿费后,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贷款学生。
       六、 贷款的期限、展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
       七、 贷款贴息、利率
       1、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2、 借款学生毕业后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一日(含一日),当借款学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日为当月的一日;
       3、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贷款中途的终止
       1、 凡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将停止借款学生的贷款:
       (1)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的;
       (2) 贷款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3) 有两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的;
       (4)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
       (5) 转学或休学的。
       2、 因(4)、(5)原因停贷的学生,在一次性还清已发放贷款数额后,方能输离校手续。
       九、 贷款的偿还
       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3、 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十、 贷款的管理
       1、 学校将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2、 借款学生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若有弄虚作假,将终止其借款合同,并依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对违反还款协议和借款合同的学生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知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住处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十一、附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学生资助中心;
       2、本办法自2006年9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