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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日期:2007-05-17 21:40:33  发布人:  浏览量:4780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按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的原则
      学院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根据学生生源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困难档次和拟资助方式、标准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招收的专科(含三年高职、五年高职)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档次
      (一)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乙、丙三个档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甲档: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乙等:
      (1)家在老少边区或以种地为主,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村家庭;
      (2)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4)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丙等:
      (1)家在农村,父母双方务农,经济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2)父母双方均在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经济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3)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的通讯工具、高档MP3
      2、购买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抽烟、经常饮酒的、经常上网;
      4、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认定管理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邮寄),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学生持表到家庭所在村、乡镇、县民镇部门(三级证明)加盖公章,城镇的学生持表到家庭所在居委会、街道、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三级证明),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办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资助方式及管理办法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采用“奖、贷、助、补、减”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进行,其中:
      1、甲等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社会力量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及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可缓交或免交部分学杂费,学校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2、乙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安排勤工助学,享受国家及社会力量资助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也可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3、丙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适当安排勤工助学,适当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二)具体管理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者,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生活铺张浪费者,降低一个困难等级。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或一学期有二门主课以上(含重修课程)或三门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资格,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切待遇。
      3、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七、学校和院(系)每常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以及告知家庭经济状部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于2007年9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