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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1955年成立的江西省卫生学校、1958年成立的南昌铁路卫生学校于2004年合并为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更名为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江西卫生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JXHVC”。

学院现有小蓝校区、顺外路校区、向塘校区三个校区,学院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第二条  学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院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领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

(三)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自主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九)自主开展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形式

第八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仁爱、责任、精业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的卫生类高职院校。

第九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具有人文情怀、评判思维、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卫生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院坚持打造品牌、彰显特色、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专业发展战略,着力做强做精护理、药学和医学技术类等专业,拓展临床医学类专业,为卫生行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一条  学院大力弘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二条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根据需要,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十四条  加强校企合作,大力实施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通过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专业建设、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指导与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被学院录取,经入学注册取得学院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

(二)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培养学生医者仁心、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和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全员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条件、奖励及荣誉;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的重要形式:

(一)学院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学院党委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认真履行加强党委自身建设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良好的学术声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等条件。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单数,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决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议决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定学院科研、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六)为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七)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八)受理学院委托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产生。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以连任。

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工会。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院根据需要设立院级学代会和系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代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六)选举新一届学代会委员;

(七)审议其它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可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2/3(含)以上院学代会代表提议并经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节 系部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系(部)主体作用,强化主体责任。

第五十六条 系(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院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拟定本系(部)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做好本系(部)教师的年度考核与管理,提出奖惩意见;

(五)做好本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人员聘任建议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拔办学经费和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系(部)主任由院长聘任。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系(部)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和副主任,行政工作议题由系(部)主任主持,党务、学生工作议题由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多种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和各项社会捐赠,不断提高办学经费的保障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学院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登记、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院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公开办学活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是由学院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校)学习、工作、进修、培训过的师生以及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的社会人士。

第六十九条 学院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院鼓励校友关心学院发展、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对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的校友给予相应荣誉。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校友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标识与院庆日

第七十一条  院徽整体为直观的徽章造型,上方是中文校名(江西卫生职业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JIANGXI HEALTH VOCATIONAL COLLGE)。主图案为一颗参天大树,“树冠”部分组合成两颗“红色的爱心”,“树干”部分采用“人”字造型,数字“1955”为建院时间,展示严谨务实的办学理念,凸显办学的厚重积淀,寓意学院以人为本和蓬勃向上,表达了师生的一片爱心。

第七十二条  学院院庆日为每年的6月8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jxhlxy.com.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章,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六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由院长提议,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江西卫生职业学院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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